根据《婚姻法》第31条,《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者意见。离婚协议书则是离婚协议的书面形式,《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规定,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离婚协议篇|《离婚协议》中约定不明“悔终生”的7个问题 ,当事人应对离婚协议或婚内协议办理公证(除非立即办理离婚或过户等手续),以免后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 解释(一)第69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若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可在离婚诉讼中反悔。
可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即使协议离婚不成,该协议的内容仍然有效,双方均不得反悔,在诉讼离婚中也适用该离婚协议。
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就协议效力选择或排除法律适用,体现契约自由和处分原则。
离婚协议篇|离婚协议中的这笔费用能“缩水”吗? ,上海一中院认为 首先,袁亮与方晴离婚时,不仅签署了在民政部门备案的《自愿离婚协议书》,还签署了双方私下的《离婚协议书》,在两份协议中,对于抚养费均约定为每月7000元,可见,双方对于抚养费的金额系深思熟虑后的结果,关于再婚再育和小浩的实际生活需要的理由,根据现有证据显示,袁亮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并未以是否再婚再育或小浩实际需要多少学习生活成本作为考量来计算抚养费金额; 反而,在《离婚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抚养费每月7000,来源|上海一中法院文|王梦茜编辑|姚卫华 原标题|离婚协议中的这笔费用能“缩水”吗?, 北京离婚律师:婚内签署“净身出户”协议,后起诉离婚,协议效力如何呢? ,随后,双方又签订了离婚协议,而离婚协议中也对二人的财产进行了约定。
当具体办理离婚析产二人进行财产分割时,谢女士主张之前二人已经签订了财产分割协议,应当按照协议内容,徐先生“净身出户”。
而双方后续再次订立的离婚协议的内容也取代了之前的财产约定协议,这意味着在离婚协议签订并成立时,财产约定协议失去效力。
换句话说,在离婚协议中,如果有与之前财产约定协议不符的内容,应当以离婚协议为准,故本案中徐先生与谢女士签订的“精神出户”协议在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时失去效力。
离婚协议书怎么写?附:初婚离婚协议书(民政局范本)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不仅要协商处理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及债务承担的问题,还必须撰写离婚协议书,以书面形式将这些问题固定下来。
很多朋友不清楚离婚协议书怎么写,又担心自拟的离婚协议书不符合法律规定,无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那么,离婚协议书到底该怎么写?要注意哪些问题呢?希望本文对你有所帮助。
一、离婚协议书怎么写?,男女双方当事人于xxxx年xx月xx日在xxx(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因xxx(离婚原因),双方于xxxx年xx月xx日提出离婚登记申请,现离婚冷静期届满,双方自愿协议离婚,并就离婚后子女抚养、财产等事项协商一致且共同签订了如下离婚协议, 离婚协议内容显失公平,离婚后能否申请撤销? ,部分夫妻出于想要快速离婚的目的,对于离婚协议书上的内容并未进行仔细推敲就匆忙签下自己的姓名。
等到办完手续之后才反应过来离婚协议上有些内容明显不合理,想要撤销,那么已经生效的离婚协议还能撤销吗?,小A想到之前在离婚协议上“不公平的分配”,便想以协议内容显失公平为由撤销离婚协议。
那么,小A的主张会获得支持吗?,那么如果协议内容确实显失公平,有什么办法补救吗?有! 离婚协议书发生效力是以在民政部门登记为准,也就是说即便两个人在离婚协议书上签了字,没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这份离婚协议书就还未生效。
签了离婚协议未办离婚证后悔了,离婚程序有效吗 ,离婚协议书是想要离婚的夫妻双方对离婚事项进行协商后签订的一份书面协议,明确彼此利益后需要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
那么签署离婚协议书还未领取离婚证,一方反悔,还算离婚吗?,从程序上来看,离婚协议书只有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后才能生效。
在办理离婚手续前,只要夫妻有一方反悔,离婚协议就不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审判时,也不会根据离婚协议书的内容作出判决。
对于离婚协议书无效的情形,主要针对夫妻双方的离婚协议书作出的内容是否涉及违法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无效;或者是因为离婚协议书中内容并非是夫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离婚协议中表明自愿放弃财产,离婚后可以反悔吗? ,(一)离婚协议的形式 就离婚协议的形式来说,离婚夫妻双方可以自书,也可以使用民政局的制式离婚协议书,两种形式都需要一式三份——离婚双方各留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一般来讲,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为最后签订的协议,故而具有最强的效力。
若离婚双方在办理离婚手续之后,双方又达成了新的协议,新的协议优先于民政局备案协议的效力。
在离婚协议生效之后,离婚夫妻双方有诚信、不迟延地履行协议内容的义务。
(二)离婚协议的效力 应明晰,离婚协议作为即将离婚的夫妻双方对财产分割的具体约定,其本质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
离婚后房屋归一方所有,离婚协议中能否约定为另一方父母设立永久居住权? ,如何保障离婚协议中第三人的受益权,可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即第三人作为受益方可以作为离婚协议的权利主体,基于离婚协议的约定直接主张权利。
根据此条款的规定,男女双方的任一方均可依据离婚协议就履行离婚协议产生的纠纷提起诉讼,即本案柏甲作为原告起诉刘某某履行离婚协议,包括要求其继续履行利益第三人的条款,在法律上是不存在障碍的。
本案中,刘某某、柏某在离婚协议中为温某、柏甲设立财产权利后,刘某某未履行相应义务,现柏某、温某、柏甲依据离婚协议起诉要求刘某某履行义务。
欺骗一方在离婚协议上变更财产归属,事后未去办理离婚登记,怎么办?! ,对于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前作出的财产处理问题。
本案离婚协议是属于婚内离婚协议, 所谓婚内离婚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基本目的, 并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达成的协议。
原告莫君飞与被告李考兴在协议离婚过程中经双方协商对财产分割进行处理,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已经进行了变更登记,但由于李考兴并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达不到离婚协议的成立要件,因此,该婚内离婚协议无效,即按该协议所进行的履行行为也可视为无效, 婚姻当事人之间为离婚达成的协议是一种要式协议,即双方当事人达成离婚合意,并在协议上签名才能使离婚协议生效。
婚内财产协议、离婚协议以及婚内“保证书”的性质和效力 ,离婚协议是以离婚为目的的意思达成,是关于财产分割,抚养权,债务等约定。
离婚协议书经民政局登记生效,也是协议离婚的必备文书,一经离婚登记既具有法律效力,否则离婚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所以离婚协议是当时离婚生效的协议,如果当时没有离婚,而是在以后的某个时间离婚,该离婚协议也不能在该次离婚中作为有效协议。
以上就是《离婚协议》已上映。